第1027章 按部就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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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时间从来不能让人成熟。◇↓真正能让人成熟的是人和事。
有些人,活到了四五十岁,依然很幼稚。有些人,在早年经历的事多了,很早就变得非常成熟稳重。
杨慎年龄和秦牧差不多,都还很年轻,但经过这些年的历练,两人都有着平常年轻人难及的成熟和稳重。
先秦时期,甘罗十二岁拜相,传千古美谈。杨慎拜大理寺卿时,也不过是二十出头。
虽说立国之初,大秦的文武官员都很年轻,但杨慎二十出头拜九卿仍然特别显眼,成为很多读书人心中的羡慕的榜样。
他为人做事的风格和他的名字一样,慎,非常慎重。
华盖殿里,他长身作揖,将新修订完成的《大秦律》高举过顶,向秦牧呈上。当然,这只是《大秦律》草案,并未真正颁布天下施行。
本来《大秦律》在两年前就应该修订完毕了,后来秦牧掀起了一场有关“有罪假定”和“无罪假定”的争论,天下轰动。
在秦牧的推动下,《大秦律》的修订思路,也从原来的“有罪假定”变成了“无罪假定”,这样一来,很多条文需要重要斟酌、更改。
这是一项非常繁重,而且需要反复推敲,还经常要请示秦牧本人意见的工作。以往各朝的律法,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而制定的。
而在维护皇权与保护百姓之间,难免有所冲突,而以目前的情况,两者又必须兼顾,这事情不好干,杨慎与大理寺官员可谓是如临深渊,如履薄冰。
秦牧让韩赞周把《大秦律》草案呈上来,翻开来看。其中的第一条,就明确规定,大秦皇帝是唯一合法的最高统治者,禁止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破坏大秦皇室的统治。
秦牧一条一条的往下看,看得非常仔细。《大秦律》是国家纲领性**,也就是大秦的《宪法》,其中的条款只有388条,但每一条款下面,都有详细的定义解释。
秦牧好不容易看完,总体而言。他是比较满意的,无罪假定的思想在《大秦律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。
“辛苦杨卿了。”
“臣不敢当辛苦二字。”
“这大秦律是我大秦的根本**,一但颁布实施,便不能再随意变动,因此要慎之又慎,这样吧,这份大秦律草案先在大秦时报上刊登出来,供天下有识之士详加讨论,然后综合各家之见。最后修改定型再颁布实施。”
“臣遵旨。”
秦牧想了想说道:“其中的一些条款,你再改一改,朕的意思是,皇帝是大秦的最高统治者。脱于律法之外,但同时又不得干涉国家的正常司法审判。
**官接受皇帝的任命,但**官除了律法,没有别的上司。律法就是他的最高上司。皇帝可以撤去**司的职务,却不能更改**官做出的裁定。”
如果是在以前的各朝,皇帝说出这样的话。一定令举世皆惊,但实际上自从明朝中叶之后,一种限制君权的思想就已经出现,并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。
比如钱一本提出“大破常格,公天下以选举”。
王夫之提出的虚君立宪思想“有天子而若无,则无天子而若有,主虽幼,百尹皆赞成治之人,而恶用标辅政之名以疑天下哉?”“预定奕世之规,置天子于有无之处,以虚静而统天下,则不恃贵戚旧臣以夹辅”“以法相裁,以义相制,……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其裁。君子正而小人安,有王者起,莫能易此。”
无论是钱一本选举制,还是王夫之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出现,都并非偶然。
其实际是,明朝中叶之后,皇帝与大臣的关系往往闹比较僵,完全可以看作是“君主制”和“君主立宪制”两种思想的斗争,而且是“君主立宪制”思想逐渐在占据上风。
自明武宗之后,多位皇帝被大臣们逼得隐居深宫,朝政实际上多落在大臣手上。
清朝修的《明史》把明朝皇帝黑得一无是处,说他们“不务正业”。其实情况非明朝的皇帝不想“务正业”,而是明朝中叶之后,大臣们太强势了,往往会联合起来封驳皇帝的旨意,弄得皇帝很没面子,又无可奈何,索性躲在深宫里来个眼不见为净。
皇帝任用太监对付大臣,实际上也是“君主制”和“君主立宪制”两种思想斗争的产物。清朝的的皇帝把大臣奴化,未尝不是惧怕“君主立宪制”对皇权的制约。
现在秦牧主动把司法大权交出来,这是符合大臣的意愿的。
对此,秦牧也不担心什么,司法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,而非政治作用。
而历代的皇帝也很少直接插手司法审判,皇帝直接坐在衙门里审案在历史上都是件稀罕事。
交出司法大权,对皇帝的统治基础并不会造成根本性的动摇。
秦牧上面的那翻话,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,而这也正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命脉之一,对此,杨慎深有感触。
他说道:“陛下,有史以来,朝野历来注重人情往来,人情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。再则历朝司法审判部门,实际下都相当于行政部门的一下属机构,唐宋之中书省事、尚书省,明之内阁,对司法部门都有管辖权,这造成了权大于法的现象。
在朝廷地位越高的官员,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越大,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,陛下如今要让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,此举前所未有,正所谓牵一动全身,真要实施起来,恐怕阻力会非常之大。”
秦牧颔道:“这个朕心里有数,万事起头难,但再难也得有人去起头,司法是否清明,直接关系到天下百姓的福趾,关系到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。
宋之包拯之所在为人世代称道,崇仰,正是因为这样的人太少了。以往各朝司法是否清明,完全取决于官员是否正直,律法对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,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。而要改变则司法的独立性必不可少。
朕所说的司法独立性,是不仅要保证审判部门对外独立于当事人,内部也要相互独立。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。一是上下级司法部门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,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,维持审级独立。
因此上级司法部门不能在下级司法部门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,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,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,下级司法部门逐级呈报请示最高司法部门,最高司法部门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。
总之,绝对禁止上级司法部门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,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,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。”
杨慎精通律法,闻弦歌知雅意,皇帝这翻话,就是要杜绝高官显贵对司法的干预。
按照皇帝的办法实施的话,那么各级司法部门就可以独立审案,而不用担心有来自上层的干涉以及施加的压力。
比如一个县丞在审案,在案子没有了结前,别说行政官员了,哪怕是同属司法系统的最司法部门,也不能加以干涉。县丞在审案时,完全是独立的。
现在,大秦地方的上司法审判权已经基本从行政体系独立出来,交到了县丞、同知等副职官员手上。可以说,皇帝正在按他的意志,一步一步完善着自己的构想。
听了秦牧这翻话,杨慎不禁由衷地说道:“吾皇圣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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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实,时间从来不能让人成熟。◇↓真正能让人成熟的是人和事。
有些人,活到了四五十岁,依然很幼稚。有些人,在早年经历的事多了,很早就变得非常成熟稳重。
杨慎年龄和秦牧差不多,都还很年轻,但经过这些年的历练,两人都有着平常年轻人难及的成熟和稳重。
先秦时期,甘罗十二岁拜相,传千古美谈。杨慎拜大理寺卿时,也不过是二十出头。
虽说立国之初,大秦的文武官员都很年轻,但杨慎二十出头拜九卿仍然特别显眼,成为很多读书人心中的羡慕的榜样。
他为人做事的风格和他的名字一样,慎,非常慎重。
华盖殿里,他长身作揖,将新修订完成的《大秦律》高举过顶,向秦牧呈上。当然,这只是《大秦律》草案,并未真正颁布天下施行。
本来《大秦律》在两年前就应该修订完毕了,后来秦牧掀起了一场有关“有罪假定”和“无罪假定”的争论,天下轰动。
在秦牧的推动下,《大秦律》的修订思路,也从原来的“有罪假定”变成了“无罪假定”,这样一来,很多条文需要重要斟酌、更改。
这是一项非常繁重,而且需要反复推敲,还经常要请示秦牧本人意见的工作。以往各朝的律法,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而制定的。
而在维护皇权与保护百姓之间,难免有所冲突,而以目前的情况,两者又必须兼顾,这事情不好干,杨慎与大理寺官员可谓是如临深渊,如履薄冰。
秦牧让韩赞周把《大秦律》草案呈上来,翻开来看。其中的第一条,就明确规定,大秦皇帝是唯一合法的最高统治者,禁止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破坏大秦皇室的统治。
秦牧一条一条的往下看,看得非常仔细。《大秦律》是国家纲领性**,也就是大秦的《宪法》,其中的条款只有388条,但每一条款下面,都有详细的定义解释。
秦牧好不容易看完,总体而言。他是比较满意的,无罪假定的思想在《大秦律》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。
“辛苦杨卿了。”
“臣不敢当辛苦二字。”
“这大秦律是我大秦的根本**,一但颁布实施,便不能再随意变动,因此要慎之又慎,这样吧,这份大秦律草案先在大秦时报上刊登出来,供天下有识之士详加讨论,然后综合各家之见。最后修改定型再颁布实施。”
“臣遵旨。”
秦牧想了想说道:“其中的一些条款,你再改一改,朕的意思是,皇帝是大秦的最高统治者。脱于律法之外,但同时又不得干涉国家的正常司法审判。
**官接受皇帝的任命,但**官除了律法,没有别的上司。律法就是他的最高上司。皇帝可以撤去**司的职务,却不能更改**官做出的裁定。”
如果是在以前的各朝,皇帝说出这样的话。一定令举世皆惊,但实际上自从明朝中叶之后,一种限制君权的思想就已经出现,并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同。
比如钱一本提出“大破常格,公天下以选举”。
王夫之提出的虚君立宪思想“有天子而若无,则无天子而若有,主虽幼,百尹皆赞成治之人,而恶用标辅政之名以疑天下哉?”“预定奕世之规,置天子于有无之处,以虚静而统天下,则不恃贵戚旧臣以夹辅”“以法相裁,以义相制,……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其裁。君子正而小人安,有王者起,莫能易此。”
无论是钱一本选举制,还是王夫之的君主立宪制的思想出现,都并非偶然。
其实际是,明朝中叶之后,皇帝与大臣的关系往往闹比较僵,完全可以看作是“君主制”和“君主立宪制”两种思想的斗争,而且是“君主立宪制”思想逐渐在占据上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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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帝任用太监对付大臣,实际上也是“君主制”和“君主立宪制”两种思想斗争的产物。清朝的的皇帝把大臣奴化,未尝不是惧怕“君主立宪制”对皇权的制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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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说道:“陛下,有史以来,朝野历来注重人情往来,人情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。再则历朝司法审判部门,实际下都相当于行政部门的一下属机构,唐宋之中书省事、尚书省,明之内阁,对司法部门都有管辖权,这造成了权大于法的现象。
在朝廷地位越高的官员,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越大,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,陛下如今要让司法独立于行政之外,此举前所未有,正所谓牵一动全身,真要实施起来,恐怕阻力会非常之大。”
秦牧颔道:“这个朕心里有数,万事起头难,但再难也得有人去起头,司法是否清明,直接关系到天下百姓的福趾,关系到朝廷在百姓心目中的威信。
宋之包拯之所在为人世代称道,崇仰,正是因为这样的人太少了。以往各朝司法是否清明,完全取决于官员是否正直,律法对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,这样的状况必须改变。而要改变则司法的独立性必不可少。
朕所说的司法独立性,是不仅要保证审判部门对外独立于当事人,内部也要相互独立。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。一是上下级司法部门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,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,维持审级独立。
因此上级司法部门不能在下级司法部门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,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,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,下级司法部门逐级呈报请示最高司法部门,最高司法部门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。
总之,绝对禁止上级司法部门在任何时候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,只有当事人提出上诉时,上级法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做出改判或维持的决定。”
杨慎精通律法,闻弦歌知雅意,皇帝这翻话,就是要杜绝高官显贵对司法的干预。
按照皇帝的办法实施的话,那么各级司法部门就可以独立审案,而不用担心有来自上层的干涉以及施加的压力。
比如一个县丞在审案,在案子没有了结前,别说行政官员了,哪怕是同属司法系统的最司法部门,也不能加以干涉。县丞在审案时,完全是独立的。
现在,大秦地方的上司法审判权已经基本从行政体系独立出来,交到了县丞、同知等副职官员手上。可以说,皇帝正在按他的意志,一步一步完善着自己的构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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